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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1287

广东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毕业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反映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涉及学校声望和信誉。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层次。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各方面利益,要坚持政策导向。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下,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派遣。

第七条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须回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协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具体实施,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的相关工作细则;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就业指导;

(三)审查和上报本校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

(四)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五)组织、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六)上报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七)做好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八)协调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

(九)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交寄工作;

(十)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工作,配合做好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三)报送毕业研究生生源信息,审查毕业研究生派遣资格;

(四)做好毕业研究生毕业鉴定工作;

(五)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六)组织研究生开展文明离校教育和活动;

(七)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总结;

(八)配合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交寄工作;

(九)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配合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完成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做好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就业指导过程中,必须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六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处应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及时向毕业研究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为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研究生具备综合素质和派遣资格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研究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每名毕业研究生只能持有一份就业推荐表原件。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也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位毕业研究生只发一套,编号与毕业研究生姓名对应。不得自制、复制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

毕业研究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协议书。协议书遗失、损坏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书和情况说明,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满七天,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重新申领。每名毕业研究生只能重新申领一次。

第二十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研究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二)研究生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方案,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统一签发毕业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为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经过慎重考虑,遵循就业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违约的毕业研究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因个人原因违约重新申领就业协议书者,在未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学校可以受理,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解约申请表》,说明违约理由,并出具相应承诺书;

(二)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生违约的加盖公章公函;

(三)交还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出具该生违约的处理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重新申领协议书:

(一)在同一城市、同一行业内转换工作者;

(二)已经重新申领过一次就业协议书者;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提供材料者。

第二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公布后,原则上不办理改派。

有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若新接收单位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范围者,由市主管部门调配。若新接收单位跨市(地级市)者,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具有效的用人单位接收函;

(二)出具原报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研究生异地调配的证明;

(三)交回原报到证;

(四)递交改派申请书;

(五)研究生处审核。对于符合改派条件的,研究生处上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六)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签发新报到证。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鉴定是对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录用毕业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情况;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为人处事的表现;

(四)担任研究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情况;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

(六)个人特长、特点。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是归入毕业研究生个人档案的重要材料,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填写。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档案是反映研究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研究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之后,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完成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毕业研究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读研前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读研期间学习成绩单;

    (三)读研期间奖惩材料;

    (四)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五)研究生报考材料;

    (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七)研究生学籍表;

    (八)毕业生体检表;

    (九)党团材料;

    (十)其他应当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整理、转递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损坏研究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寄送毕业研究生档案,原则上通过机要通信途径。如因特殊原因需个人携带,需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自带的调档函。

第三十三条 寄送毕业研究生档案,必须以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寄送档案工作应在毕业研究生派遣之日起四周内完成。考取博士的研究生可凭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提前转递。 

 

第六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导师和就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具体做到如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和推荐毕业研究生;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认真周密地组织好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政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研究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研究及其亲友索取财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具体做到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的就业法律,贯彻就业政策;

(二)坚持义利统一,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不以非诚信手段获取多份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联系工作应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请假;

    (四)毕业前还清所借公物、公款,接受助学贷款的同学与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按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学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三十八条 广大教职员工应理解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提前派遣和暂缓就业

  

第四十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可列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未能按时落实就业单位,可以办理暂缓就业。暂缓就业期限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迁入学校的户口关系留在学校保卫处,党、团组织关系留在原培养单位。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仔细阅读《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暂缓就业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该协议书是办理解除暂缓、就业派遣、寄送个人档案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含留学、移民)不参加就业派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不参加就业派遣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关系当事人办理迁移手续转回生源地,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出现与上级有关法规、政策等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粤商院〔20108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