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生:
学费收入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保证我校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也是《高等教育法》的重要内容,我校学生都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根据《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管理办法》(粤商院[2010]76号)规定,已于2013年7月下发了学生缴费须知。但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同学未能按照学校要求按时缴费。为进一步做好新学年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严肃收缴学费的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经学校研究,现通知如下:
1、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要高度重视,务必于本学期结束前认真做好学费催缴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2、请欠费的同学务必于11月1日前将未缴清的学费存至自己对应的银行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将通过银行进行托收;或者汇款至中国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中路支行(户名:广东商学院 账号:7146 5775 5062),备注写明姓名学号,11月1日前;特殊情况可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缴纳(每周二下午2:00-4:00)。未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注册,不予承认学分。
3、根据学校规定,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要对注册进行重新审核,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将不承认学分,停发各类奖学金等,并取消各种评奖评优资格。毕业班学生不予安排毕业设计、中期论文检查、论文答辩,不予办理毕业生资格审查,不发毕业证、学位证,不予派遣,不转档案。
4、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在附件下载《广东商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研究生)》,提交纸质版一式三份,经学院、财务处、研究生处共同审批同意后,可以缓期至2013年12月4日,(开学后三个月内)否则按学校规定处理。
研究生处、教务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处
2013年10月15日
请为交学费的学生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否则出现逾期未交所产生后果自负,如有不明可联系学生事务部刘敏捷老师,电话:8409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