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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5-11浏览次数:2181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大〔2015〕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保障和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二)统筹国家财政投入、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适度提高我校研究生资助额度;

(三)整合各类奖助项目,合理设定奖助标准、比例,构建以奖学金和助学金为主体,层次结构合理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四)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建立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奖助金评选机制。

 

第二章 奖助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奖学金项目、荣誉奖励项目和助学项目。

第四条 奖学金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励标准20000元/人。具体名额由国家按在校生人数下达。

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考察。

    (二)学业奖学金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3个等级。

1   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

资助对象

等级

标准

比例

全日制

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

10000/

10%

二等奖学金

6000/

30%

三等奖学金

3000/

60%

新入学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应考察其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入学前的科研成果、高级别奖励等综合表现。在评定一、二等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破格录取的新生不予参评一等和二等奖学金。评选中所列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察其就读本科四年期间的成果及获奖,超出该时间段的不得计入;非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察其进入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前四年的成果及获奖。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以“学风道德表现”(占10%~20%)、“学习成绩”(占20%~50%)、“学术科研”(占20%~50%,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生)或“专业实践成果”(占20%~50%,适用于专业型硕士生)、“社会服务与实践”(占10%~30%)等为依据;具体评审细则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制定。

(三)境外学习奖学金

    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赴境外高校学习者均有资格申请。境外攻读学位且获得双方学位者给予其境外学费60%,最高不超过10万的奖励。短期学习项目每年根据学校当年具体项目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优质生源奖学金

优质生源奖学金奖励对象和标准为: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属国家“985工程”高校的生源奖励30000元/人、“211工程”高校的奖励20000元/人,且免去在校读研期间的学费。“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的推免生按此条款奖励。

2.被我校录取的国家“985工程”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励30000元/人,“211工程”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推免生奖励20000元/人。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一本院校省级重点学科或本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奖励10000元/人。

以上奖励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条款的,按金额最高的一项奖励,对象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非全日制教育学历和独立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荣誉奖励项目

(一)研究生先进个人

研究生先进个人包括:

1.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2.实践、创业先进个人;

3.社团、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积极投入学术创作、积极参与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或创业团队活动、积极组织或参与校园社团活动或文体活动且表现突出者可申请相应类别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本培养单位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6%。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二)优秀成果奖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均可申请: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广东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等级目录》中D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在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3.其他成果。

2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级别

奖励金额

AI级期刊

50000

AII级期刊

20000

BI级期刊

15000

BII级期刊

10000

C类期刊

3000

D类期刊

2000

 

3 竞赛成果奖励标准

国家级

特等

8000

一等

5000

二等

3000

三等

1500

省级

特等

5000

一等

3000

二等

2000

三等

1000

备注:1.同一成果按最高级别奖励;2.团队获奖以团队为单位按此标准进行奖励;3.以团队获奖参评的,团队负责人须是我校研究生。

研究生取得其他的成果,参照《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评选期内在学校研究生团委、研究生会及培养单位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分会、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中担任干部的全日制研究生,且任满一届,均有资格申请。评选比例按学校研究生干部和培养单位研究生干部两个系列确定,分别不超过学校研究生干部数的20%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二、三年级研究生总数的3%。奖励标准500元/人。

(四)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根据《广东财经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组织评选。

(五)考取博士奖励

学校每年对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研究生进行表彰,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六)十佳毕业研究生

我校按期获得学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在学期间综合表现卓越,在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且毕业当年就业层次高者均可申请。按学校程序评选出10名获奖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七)其他荣誉奖励

其他荣誉奖励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设立。

第六条 助学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每年10个月的形式发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

(二)助研、助教、助管(三助)

为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改善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学校聘用研究生兼任助研、助教、助管(简称“三助”),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补助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经研究生处审批后,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任组员,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奖助的组织和实施。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科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并提前予以公布,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评、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学校按实际工作需要发布评选通知,各培养单位根据评选通知组织申报、评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

(二)评审。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学校。学校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申诉与复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申诉,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内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实名并书面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申请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研究生在参评年度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粤商院〔2009〕38号)、《广东商学院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粤商院〔2009〕92号)、《广东商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粤商院〔2009〕92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暂行办法》(粤商院〔2010〕50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粤商院〔2010〕132号)、《广东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粤商院〔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